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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工料機價格漲落調整與確定工程造價的意見
發(fā)布時間:2018-10-28 22:32:30

   關于建設工程工料機價格漲落調整與確定工程造價的意見

  粵建價函[2007]402號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物價波動異常,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如人工、鋼筋、水泥、砂石、瀝青、銅材等)出現(xiàn)持續(xù)大幅度的漲落,引發(fā)工程造價變動較大,超出發(fā)包人、承包人能夠正常預見范圍和承擔的風險。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管理,切實指導發(fā)包人、承包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現(xiàn)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在編審工程概算、預算、標底和最高報價值時,建設單位(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有資質中介機構應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相應時期發(fā)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抬高或降低。最高報價值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審,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報價值發(fā)布的時間和具體公布的內容,并及時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投標報價時,投標人應參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相應時期發(fā)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結合投標人自身實力、工程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確定,但人工單價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在評標定標時,評標委員會應評審投標人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報價的合理性,確保其價格的合理確定。對超過合理報價區(qū)間的,投標人應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據(jù)和證明資料,作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屬實的證明資料,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四、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應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的有關要求,明確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風險系數(shù)和調整辦法。

  五、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超過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標工程為訂立合同前28天)價格10%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秉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調整工程價款,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jù)。具體的調整方法,應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辦理。

  六、在工程結算階段,已竣工但未辦理結算的工程,由發(fā)包人、承包人根據(jù)本意見第五點規(guī)定調整工程結算款,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七、凡在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尚未開工或已開工但未結算的工程,均按本意見執(zhí)行。已經(jīng)辦理結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調整。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七年十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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